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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易达

    海口恒易达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石塔村委会石塔四社9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琼0107民初55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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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民初55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恒易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荣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赵荣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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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5577号海南荣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赵荣辉:本院审理的原告海口恒易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荣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赵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0107民初55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海口恒易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海口恒易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7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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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3
    2

    (2020)琼0107民初5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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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民初55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恒易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林宣鸿 海口美兰鸿华五交灯饰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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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5578号林宣鸿、海口美兰鸿华五交灯饰商行:原告海口恒易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宣鸿、海口美兰鸿华五交灯饰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6000元及暂计至2020年9月9日的利息1360元(以16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材料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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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2
    3

    (2020)琼0107民初55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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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民初55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恒易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赵荣辉 海南荣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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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5577号赵荣辉、海南荣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告海口恒易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荣辉、海南荣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8935元及暂计至2020年9月1日的利息922元(以28935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材料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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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2
    4

    (2020)琼0107民初55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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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民初55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恒易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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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5576号海南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海口恒易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精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3133元及利息14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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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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