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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弗温泉

    丽水多弗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白桥村(原极峰矿泉水饮料厂内)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丽综执(莲)罚决字〔2019〕第001号 浙江省丽水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

    根据调查,本局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丽水多弗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底在图纸会审结束后开始在莲都区碧湖镇白桥村怡泉湾二期动工建设。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测和丽水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测绘确认:11幢已建层次2层,主体结构建筑面积897.23平方米,主体结构浇筑完成,模板未拆,本幢房屋对应下的地下室面积432.46平方米;12幢已建层次1层,主体结构建筑面积464.77平方米,主体结构浇筑完成,模板未拆,本幢房屋对应下的地下室面积432.46平方米;15幢已建层次6层,主体结构建筑面积2634.22平方米,主体结构浇筑完成,第六层模板未拆,本幢房屋对应下的地下室面积432.38平方米;16幢已建层次1层,主体结构建筑面积472.32平方米,主体结构浇筑完成,模板未拆,本幢房屋对应下的地下室面积432.38平方米;17幢已建层次2层,主体结构建筑面积904.70平方米,主体结构浇筑完成,模板未拆,本幢房屋对应下的地下室面积432.38平方米;18幢已建层次1层,主体结构建筑面积472.32平方米,主体结构浇筑完成,模板未拆,本幢房屋对应下的地下室面积432.38平方米。以上六幢建筑阳台无维护结构或设施,未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未砌筑,以柱围合部分计算建筑面积。以上六幢建筑主体结构建筑面积合计5845.56平方米,地下室面积合计2594.44平方米。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怡泉湾二期工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未批先建的行为已主动于10月1日前停工,主动配合调查,国土部门也确认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之情形,且被处罚人主动配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对丽水多弗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叁佰零伍元整(¥184305.00元)。(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该处建筑的工程造价为368.61万元,罚款额:3686100元×5%=18430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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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4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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