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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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仲举与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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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43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周仲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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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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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华、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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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民终243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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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07 |
3 |
覃兆华与湖北天惠达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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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03民初2900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覃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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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28 |
4 |
万建与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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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06民初45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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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2-11 |
5 |
申请保全人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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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11执保711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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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0-20 |
6 |
申请保全人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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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11执保575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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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09-23 |
7 |
刘永成、成都莱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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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申387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刘永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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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09-28 |
8 |
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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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11民初51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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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08-25 |
9 |
刘永成、成都莱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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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8民终50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刘永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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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8-05 |
10 |
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万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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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06民初90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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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8-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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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16民初9734号原告熊德祥与被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周仲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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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973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熊德祥 被告- 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周仲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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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9734号原告熊德祥与被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周仲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仲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熊德祥支付剩余工程款296,69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96,695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9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熊德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4元,由被告周仲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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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2 |
(2018)川0116民初9719号原告熊威与被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周仲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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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971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熊威 被告- 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周仲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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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9719号原告熊威与被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周仲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仲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熊威支付剩余工程款108,84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08,84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熊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2元,由被告周仲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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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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