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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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盛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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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20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高盛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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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7-27 |
2 |
深圳市科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高盛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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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30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科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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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2-04 |
3 |
深圳市星杨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凯强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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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3执288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深圳市星杨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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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1-01-15 |
4 |
江西凯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扬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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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特1295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江西凯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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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1-01-04 |
5 |
深圳怡兴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凯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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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4813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怡兴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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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12-08 |
6 |
深圳市星扬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凯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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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3执28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星扬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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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1-01-19 |
7 |
深圳市贝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凯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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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25524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贝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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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1-05-17 |
8 |
深圳市贝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凯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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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255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贝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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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5-11 |
9 |
深圳市普利司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凯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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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3民初49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普利司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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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19-12-18 |
10 |
深圳市星扬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凯强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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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执321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星扬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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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1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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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1民初6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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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6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高盛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华晨显示(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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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670号华晨显示(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江西高盛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显示(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67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695.23元及利息4300元(利息以84695.2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实际计至清偿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8日10时3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林艺纯电话:0755-882122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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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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