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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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伦沃贸易有限公司与集美承造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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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500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伦沃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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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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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集美承造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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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02民初14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集美承造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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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08 | 2019-04-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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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23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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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2364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蒋远华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叶学聪 深圳纳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科海瑞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陈伟 集美承造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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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2364号叶学聪、陈伟、北京科海瑞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集美承造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纳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蒋远华与被告叶学聪、陈伟、北京科海瑞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集美承造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纳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236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按在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对原告的连带责任,被告一应付金额为人民币2767.1元,被告二应付金额为人民币2767.1元,被告三应付金额为人民币2490.39元,被告四应付金额为人民币27394.29元,被告五应付金额为人民币19923.12元,总计金额为人民币55342元;2.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2日09时30分在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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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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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23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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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2364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蒋远华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叶学聪 北京科海瑞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陈伟 深圳纳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集美承造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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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2364号叶学聪、陈伟、北京科海瑞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集美承造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纳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蒋远华与被告叶学聪、陈伟、北京科海瑞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集美承造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纳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236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按在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对原告的连带责任,被告一应付金额为人民币2767.1元,被告二应付金额为人民币2767.1元,被告三应付金额为人民币2490.39元,被告四应付金额为人民币27394.29元,被告五应付金额为人民币19923.12元,总计金额为人民币55342元;2.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2日09时30分在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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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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