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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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艾思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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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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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艾思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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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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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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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2民初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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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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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2民初81号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艾思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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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艾思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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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81号武汉艾思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艾思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汉艾思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00元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2月3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汉艾思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由被告直接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522166512018-06-2616:53:17:0(2018)粤0112民初81号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艾思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有限公司,规定,被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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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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