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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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龙洋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科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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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05民初3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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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5-24 |
2 |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会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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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抗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诉人-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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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4-25 |
3 |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全工钢锉产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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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05财保13号之一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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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03 |
4 |
杨晓辉、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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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终29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晓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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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05 |
5 |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全工钢锉产销有限公司、杨占飞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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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05财保13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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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03 |
6 |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琦玥商贸有限公司、中弘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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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初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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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2-25 |
7 |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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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6民初5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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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09-25 |
8 |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会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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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6民申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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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县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08-31 |
9 |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志敏、王永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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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6民初5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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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09-18 |
10 |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浩正商贸有限公司、临城瑞邦碳酸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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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6民初10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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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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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505民初67号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珊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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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05民初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珊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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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恩铭:本院受理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珊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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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2 |
(2020)冀0526民初483号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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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6民初4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雪 沙河市金泰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郝军中 张宁 任建科 郝军军 刘珊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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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沙河市金泰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郝军中,张宁,任建科,郝军军,刘珊珊:本院受理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雪,沙河市金泰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郝军中,张宁,任建科,郝军军,刘珊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2020)冀0526民初4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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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3 |
(2020)冀05民终1614号都建玲诉张志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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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终16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都建玲 被上诉人-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贾俊良 张志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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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朝:本院受理上诉人都建玲与被上诉人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俊良、张志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5民终1614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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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4 |
(2019)冀0526民初1455号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贾俊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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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6民初14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志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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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朝:本院受理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526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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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5 |
(2019)冀0526民初1006号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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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6民初10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邢台鼎晔商贸有限公司 沙河市金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鼎基钢铁铸件制造有限公司 王宁 张丹丹 郝军军 刘珊珊 苑恩铭 陈志勇 任丽霞 郝军中 张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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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鼎晔商贸有限公司、沙河市金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鼎基钢铁铸件制造有限公司、王宁、张丹丹、郝军军、刘珊珊、苑恩铭、陈志勇、任丽霞、郝军中、张宁: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526民初100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任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王云国电话:0319-7511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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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6 |
(2019)冀0526民初1006号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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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6民初10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邢台鼎晔商贸有限公司 沙河市金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鼎基钢铁铸件制造有限公司 王宁 张丹丹 郝军军 刘珊珊 苑恩铭 陈志勇 任丽霞 郝军中 张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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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鼎晔商贸有限公司,沙河市金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鼎基钢铁铸件制造有限公司,王宁,张丹丹,郝军军,刘珊珊,苑恩铭,陈志勇,任丽霞,郝军中,张宁:本院受理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19)冀0526民初100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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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7 |
(2018)冀0526民初1432号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建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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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6民初14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建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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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杰,张建森:本院对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建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526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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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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