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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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26012号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明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日秋、佛山市南海泰源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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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2601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肇庆市高要区明轩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泰源印染有限公司 潘日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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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潘日秋: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高要区明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日秋、佛山市南海泰源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260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潘日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533024.57元及以尚欠金额为本金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予肇庆市高要区明轩纺织品有限公司;二、佛山市南海泰源印染有限公司对潘日秋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肇庆市高要区明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8.52元(肇庆市高要区明轩纺织品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潘日秋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肇庆市高要区明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佛山市南海泰源印染有限公司对潘日秋上述受理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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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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