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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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甸皮革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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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银甸皮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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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温州创来鞋材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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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创来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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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林飞达皮革店与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种道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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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林飞达皮革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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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郭廷珠与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马群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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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郭廷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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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黄敏与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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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黄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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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郭孟军、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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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郭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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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温州市舒力康鞋材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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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市舒力康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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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2019浙0304民初71号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种道银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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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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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种道银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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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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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温州汇商皮革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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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汇商皮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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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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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浙0302执2136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6 | 详情 |
| 2 | (2019)浙0304执4893号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30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判决书——种道银、种青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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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2民初45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林飞达皮革店 被告- 种道银 种青邦 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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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0302民初4554号种道银、种青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林飞达皮革店诉你、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2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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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 2 |
(2019)浙0302民初52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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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52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银甸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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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甸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浙0302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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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 3 |
送达传票——种道银、种青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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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45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林飞达皮革店 被告- 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 种道银 种青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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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浙0302民初4554号种道银、种青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林飞达皮革店与被告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种道银、种青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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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 4 |
(2019)浙0302民初78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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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78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敏 被告- 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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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敏诉被告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0年1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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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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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24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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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24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宏武鞋材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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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宏武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宏武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2769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2769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4元,由被告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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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 6 |
送达判决书——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马群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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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92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郭廷珠 当事人- 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公告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 马群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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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浙0302民初9209号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马群芳:本院受理原告郭廷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2民初9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群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廷珠货款12366元;二、驳回原告郭廷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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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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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2-4402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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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44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郭孟军 被告- 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 马群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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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302民初4402号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种青邦)、马群芳(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8007042525):本院受理原告郭孟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2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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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 8 |
送达民事判决书——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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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12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李恩吉鞋材店 被告- 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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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302民初1272号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李恩吉鞋材店与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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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 9 |
(2019)浙0302民初45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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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45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林飞达皮革店 被告- 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 种道银 种青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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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种道银(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303031319)、种青邦(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4406101312):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林飞达皮革店与被告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种道银、种青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本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0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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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 10 |
(2019)浙0302立预1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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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立预1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郭廷珠 被告- 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 马群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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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天美姿鞋业有限公司、马群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廷珠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及三十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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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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