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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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安吉县宏丰皮革商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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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3执913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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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9 |
2 |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安吉县宏丰皮革商行、安吉县大丰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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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3民初5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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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01 |
3 |
安吉县飞翔家具厂、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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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民终1812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安吉县飞翔家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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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2-10 |
4 |
章学臣、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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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民申103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章学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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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9 |
5 |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吉县宏丰皮革商行、安吉县大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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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民初378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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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3-09 |
6 |
安吉县飞翔家具厂与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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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民初1998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安吉县飞翔家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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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1-03 |
7 |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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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执249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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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21 |
8 |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安吉县宏丰皮革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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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执133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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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2-21 |
9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广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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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296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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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12-30 |
10 |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安吉县宏丰皮革商行(普通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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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3民初22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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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07-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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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523民初5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县骏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全盈海绵厂 郑超 陈永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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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吉县人民法院 | G73 | 2018-12-09 |
2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县骏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全盈海绵厂 郑超 陈永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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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吉县人民法院 | G74 | 2018-09-09 |
3 | (2017)浙0523民初698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圣翔弹簧厂 潘建斌 包雪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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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吉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4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圣翔弹簧厂 潘建斌 包雪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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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吉县人民法院 | - | 2017-11-08 |
5 | -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原告- 杭州联合银行安吉支行 工商银行安吉支行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金大利旺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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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义县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7-01-24 |
6 | (2016)浙0523民初563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 黄国荣 徐月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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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吉县人民法院 | - | 2016-12-29 |
7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 黄国荣 徐月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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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吉县人民法院 | - | 2016-09-26 |
8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 黄国荣 徐月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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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吉县人民法院 | - | 2016-09-26 |
9 | (2016)浙0523民初14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全盈海绵厂 郑超 陈永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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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吉县人民法院 | - | 2016-08-26 |
10 | (2016)浙0523民初17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兆家具有限公司 楼建明 沈亚利 裘益群 陆月红 安吉全盈海绵厂 郑超 陈永梅 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 干永强 周艳芳 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沈九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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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吉县人民法院 | - | 2016-08-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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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523民初69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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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698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圣翔弹簧厂 潘建斌 包雪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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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圣翔弹簧厂、潘建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圣翔弹簧厂、潘建斌、包雪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69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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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
2 |
(2016)浙0523民初56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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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563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 黄国荣 徐月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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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国荣及其本人、徐月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黄国荣、徐月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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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
3 |
(2016)浙0523民初50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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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50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 黄国荣 徐月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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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国荣及其本人、徐月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黄国荣、徐月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30万元及利息19.895万元;2、被告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承担自2016年8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拍卖、变卖被告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抵押给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优先清偿诉请第一、二项的债务;4、被告黄国荣、徐月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不答辩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苏娈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超磊、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并定于期满后即2016年12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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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6 |
4 |
(2016)浙0523民初56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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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563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 黄国荣 徐月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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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国荣及其本人、徐月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黄国荣、徐月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00万元及利息49.4063万元;2、被告安吉合丰竹木窗饰厂(普通合伙)承担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被告黄国荣、徐月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不答辩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苏娈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超磊、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并定于期满后即2016年12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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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6 |
5 |
(2016)浙0523民初7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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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71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全盈海绵厂 安吉紫荆山庄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安吉县长丰布艺有限公司 郑超 陈永梅 干永强 聂金成 钱鑫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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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紫荆山庄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安吉全盈海绵厂、安吉紫荆山庄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安吉县长丰布艺有限公司、郑超、陈永梅、干永强、聂金成、钱鑫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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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6 |
6 |
(2016)浙0523民初17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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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17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 楼建明 沈亚利 裘益群 陆月红 安吉全盈海绵厂 郑超 陈永梅 干永强 周艳芳 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沈九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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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楼建明、沈亚利、裘益群、陆月红、安吉全盈海绵厂、郑超、陈永梅、干永强、周艳芳、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沈九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代偿款220.293460万元及利息127770.21元(此利息暂从2015年12月3日计算到2016年3月31日,此后的利息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4万元;3、被告楼建明、沈亚利、裘益群、陆月红、安吉全盈海绵厂、郑超、陈永梅、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干永强、周艳芳、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沈九利在递铺字第013709号房产的价值范围内对请讼请求第1、第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不答辩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苏娈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超磊、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并定于期满后即2016年8月2日15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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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
7 |
(2015)湖安商初字第6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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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商初字第6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利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源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安吉振超转椅配件厂 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张宾 江才仙 陈旭东 郭凌亚 施振德 郑美凤 任元林 张瑾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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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郑美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利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源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吉振超转椅配件厂、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张宾、江才仙、陈旭东、郭凌亚、施振德、郑美凤、任元林、张瑾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浙江利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250万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的四倍计算,以38295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10月21日至款清之日止,以128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10月29日至款清之日止,以34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11月26日至款清之日止,以19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12月19日至款清之日止,以30705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1月12日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浙江源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吉振超转椅配件厂、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张宾、江才仙、陈旭东、郭凌亚、施振德、郑美凤、任元林、张瑾燕对被告浙江利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冯萍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苏娈、人民陪审员许旻一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15年12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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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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