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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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市监处字[2021]341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羊城晚报创意园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3138XA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15号自编1栋2楼201-206法定代表人:刘升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3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以***元/千瓦时和***元/千瓦时的价格收取租户转供电费。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90号)、《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9〕138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9〕191号)的规定,当事人收取租户转供电费的单价应为:2018年11月-2019年3月0.7502元/千瓦时;2019年4-6月0.7310元/千瓦时;2019年7月-2020年11月0.6752元/千瓦时。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74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1096号)的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2020年2月-11月期间,当事人在收取租户转供电费时,应当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第二条第(三)、(四)、(五)点的规定:“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三)规范全省转供电主体的电费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应按我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四)对于转供电情况特殊,转供电区域的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确实难以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的,转供电主体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采用这种方式须同时满足以下规定,否则应执行上述第(三)点规定。1.同一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2.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的发票凭证复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用户电量及电费分摊清单,接受分表用户的监督。(五)考虑到电费收费行为的调整涉及到原有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给予转供电主体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从2018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上述第(三)点或第(四)点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以***元/千瓦时和***元/千瓦时的价格收取租户转供电费,未执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属于上述《通知》中所指的应当清理规范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2020年2月-11月期间,当事人在收取租户转供电费时,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100%结算,未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74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1096号)的规定。当事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应收租户转供电费为*****元,实际收取租户转供电费为******元,违法所得为7647971.5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7647971.51元。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收取租户电费的发票复印件、协议书、辅助明细账页、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收取租户电费明细表、2018年-2020年抄电记录表、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用电情况电子账单、广东羊城晚报创意园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多收租户电费汇总表、关于按电价优惠政策清退电费的报告、给园区企业的通知、清退按省发改委规定的五次降低电费单价计算的电费和2020年2月至11月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电费电子回单复印件、关于收取租户电费整改工作的报告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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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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