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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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裴从生、黄旦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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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25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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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09-30 |
2 |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盛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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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26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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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29 |
3 |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红星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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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执恢179号之二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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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09-30 |
4 |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美云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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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执453号之三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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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08 |
5 |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国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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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执684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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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08 |
6 |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克亮、金星莲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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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13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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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6 |
7 |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运根、刘丽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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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25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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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09-26 |
8 |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完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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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25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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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09-26 |
9 |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红仔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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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执79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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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30 |
10 |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茂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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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23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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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10-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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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利华、王静、钱广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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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23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肖利华 钱广存 王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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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利华、王静: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利华、王静、钱广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23民初2343号。因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7715.2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15日为28586.58元,以后以本金127715.23元为基数,即2020年4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20%,即逾期罚息年利率14.412%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钱广存(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联系电话:0792-2801198联系人:胡正标联系地址:武宁县人民法院九岭大道邮政编码:332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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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2 |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刚强、付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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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23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刚强 付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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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强: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刚强、付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23民初2347号。因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刘刚强、付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18661.95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9日为18331.95元,以后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即2020年4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20%,即逾期罚息年利率11.52%计算。2、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武宁县司法局远程视频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联系电话:0792-2801198联系人:胡正标联系地址:武宁县人民法院九岭大道邮政编码:332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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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3 |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周周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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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24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周忠平 洪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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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志平:本院受理(2021)赣0423民初2439号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周周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洪志平、周忠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的相应利息,即2018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3日合同期间按借款年利率10.8%计算,合同届满之日的次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20%,即逾期贷款罚息利率12.9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联系电话:0792-2829229联系人:周剑(法官)、易帆(书记员)联系地址: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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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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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余策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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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28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健健 余策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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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健:本院受理(2021)赣0423民初2800号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余策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唐健健偿还借款本金99999元及利息(以9999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6%计算;以9999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20%即年利率11.52%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余策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联系人:刘宏电话:0792-2801198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九岭大道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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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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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晁岳彩、杨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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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24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晁岳彩 杨中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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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岳彩: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晁岳彩、杨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23民初2458号。因本院向你户籍登记地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晁岳彩,杨中华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的相应利息。即2016年06月20日至2020年06月19日合同期间按借款年利率10.8%计算,合同届满之日的次日(2021年04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20%,即逾期贷款罚息利率12.96%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联系电话:0792--2828221联系人:明金华联系地址:武宁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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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6 |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柯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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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23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礼想 柯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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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礼想: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柯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23民初2348号。因本院向你户籍登记地及现住地址寄送法律文书均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们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朱礼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40426.2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9日为10707.26元,之后以本金29718.95元为基数,即2016年11月2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20%,即逾期罚息年利率7.62%计算;2、被告柯建明(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1年10月9日承办团队: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艾丽娜联系电话:0792-28282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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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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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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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23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潘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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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少华:本院受理(2021)赣0423民初2333号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偿还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即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5日期间按年利率9.6%计算,逾期代款罚息利率按11.52%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武宁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审理,如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联系电话:2828197联系人:武宁法院民事审判庭邱湘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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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8 |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辉、刘岭燕、姚林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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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21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姚林凤 刘岭燕 付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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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辉:本院受理(2021)赣0423民初2124号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辉、刘岭燕、姚林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的相应利息,合同期间按年利率10.8%计算,逾期贷款罚息利率12.96%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武宁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审理,如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联系电话:2828197联系人:武宁法院民事审判庭邱湘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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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9 |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涵亮、熊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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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21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余涵亮 熊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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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涵亮、熊美玲:本院受理(2021)赣0423民初2151号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涵亮、熊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的相应利息,合同期间按年利率12.6%计算,逾期贷款罚息利率15.12%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武宁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审理,如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联系电话:2828197联系人:武宁法院民事审判庭邱湘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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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10 |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昌娟、吴小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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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24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余昌娟 吴小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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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昌娟、吴小山: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昌娟、吴小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23民初2441号。因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余昌娟、吴小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的相应利息,即2018年1月14日止2020年1月11日合同期间按借款年利率10.8%计算,合同届满之日的次日(2020年1月1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20%,即逾期贷款罚息利率12.96%计算。2、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联系电话:0792-2801198联系人:胡正标联系地址:武宁县人民法院九岭大道邮政编码:332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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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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