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抚东市监稽产处〔2021〕8号 | 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1875元;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合计12125元,全部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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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详情 |
| 2 | (抚东)市监(市)处〔2020〕1号 | - |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3.罚款228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3540元,一并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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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详情 |
| 3 | 抚东市监市罚决字{2020)01号 | 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2354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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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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