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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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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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执8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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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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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宏日、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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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申11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胡宏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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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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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六星智武光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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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民初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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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5 | 2019-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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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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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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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郡宏日、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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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胡宏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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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六星智武光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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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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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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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六星智武光电有限公司、江西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井冈六星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根、胡宏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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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民初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六星智武光电有限公司 江西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井冈六星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胡春根 胡宏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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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宏日: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六星智武光电有限公司、江西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井冈六星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根、胡宏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截止2018年6月8日,利息为4442916.67元,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8.7%标准计算至1000万元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43218元;三、江西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井冈六星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根、胡宏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716.8元,由被告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井冈六星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根、胡宏日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承办法院和法庭: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龙蓉,电话:0796-8211265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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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2 |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六星智武光电有限公司、江西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井冈六星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根、胡宏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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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民初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六星智武光电有限公司 江西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井冈六星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胡春根 胡宏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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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六星智武光电有限公司、江西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井冈六星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根、胡宏日: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六星智武光电有限公司、江西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井冈六星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根、胡宏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算至2018年6月8日为4442916.67元);2、判令被告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3218元;3、判令被告江西六星智武光电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请求中结欠的利息315万元及律师费942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江西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井冈六星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根、胡宏日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此案定于2018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至2018年12月3日止。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龙蓉,电话:0796-8211265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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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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