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梧财采罚〔2020〕1号 | 梧州市财政局 |
本局认为,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从严处理,但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认真纠正错误,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桂财规〔2017〕10号)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经本局认真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将罚款足额上缴国库(财政机关:梧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梧州市中心支库;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043051030501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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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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