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毛能娣、吴洁意、毛亚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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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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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奉化市速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毛能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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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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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奉化市速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毛能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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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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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6)浙0204民初015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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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15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奉化市速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毛能娣 吴洁意 毛亚光 王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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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速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毛能娣、吴洁意、毛亚光、王鹏鹏: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1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为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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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
| 2 |
(2016)浙0204民初015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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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15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奉化市速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毛能娣 吴洁意 毛亚光 王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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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速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毛能娣、吴洁意、毛亚光、王鹏鹏: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奉化市速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毛能娣、吴洁意、毛亚光、王鹏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煜信、郭文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8月9日10:15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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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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