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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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广州爱协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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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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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林用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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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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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蔡景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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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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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蔡景常与缪振容、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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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蔡景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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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梁青青与胡开华、德邦上海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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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梁青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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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广州哲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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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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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蔡友群、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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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蔡友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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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彭磊与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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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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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李勇、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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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刘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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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王文龙、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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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刘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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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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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174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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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46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广州爱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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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469号广州爱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7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爱协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务派遣服务费、申报费23485.55元并支付滞纳金2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6.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4元,被告负担22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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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2 |
(2021)粤0304民初174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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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46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爱协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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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469号广州爱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7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爱协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务派遣服务费、申报费23485.55元并支付滞纳金2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6.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4元,被告负担22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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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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