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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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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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恢16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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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8-17 |
2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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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31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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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12-16 |
3 |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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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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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12-24 |
4 |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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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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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12-24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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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97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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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5-31 |
6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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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59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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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5-31 |
7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黄金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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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50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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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5-29 |
8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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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50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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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5-23 |
9 |
黄裕贤与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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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11774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裕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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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1-16 00:00:00 | 2018-12-13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富俊贸易有限公司、黎继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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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8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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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7-09 | 2018-11-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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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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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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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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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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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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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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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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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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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8)闽06破申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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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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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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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6执722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03 | 详情 |
2 | (2017)粤0606执546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1 | 详情 |
3 | (2016)粤0606执12594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28 | 详情 |
4 | (2016)粤0604执1490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21 | 详情 |
5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5452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04 | 详情 |
6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5451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04 | 详情 |
7 | (2015)佛顺法执字第5059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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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4执异3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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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35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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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35号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吴锡广、黄景凤、钟伟驹、张小燕、曾理锋、陈海霞、黄金荣、霍有珍、何锦洪、黄桂银:关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335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6)粤0604执149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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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2 |
(2020)粤0606执异3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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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3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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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林志洪、何惠平:关于申请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7)粤0606执477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吴锡广、黄景凤、林志洪、何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案号为(2020)粤0606执异31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执异31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变更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粤0606执477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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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3 |
(2020)粤0606民初1450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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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4507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福之龙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晋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东日塑料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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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东日塑料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佛山福之龙投资有限公司、佛山晋利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东日塑料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佛山福之龙投资有限公司、佛山晋利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解散佛山东日塑料物流有限公司;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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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4 |
(2020)粤0604执异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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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5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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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5号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陈海霞、吴锡广、黄景凤、黄金荣、霍有珍、钟伟驹、张小燕、曾理锋:关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65号执行裁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45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继受,本案债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9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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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5 |
(2020)粤0604执异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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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6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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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6号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陈海霞、吴锡广、黄景凤、黄金荣、霍有珍、钟伟驹、张小燕、曾理锋、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66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45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上海清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继受,本案债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9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汪占毛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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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6 |
(2018)粤0606执异20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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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2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连晋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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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连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以下称工商银行乐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霍有珍、黄金荣、何锦洪、黄桂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佛顺法执字第11006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粤0606执异209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执异2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2015)佛顺法执字第1100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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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7 |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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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 吴锡广 黄景凤 陈用品 苏显华 黄金荣 霍有珍 何锦洪 钟伟驹 曾理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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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景凤、陈用品、苏显华、黄金荣: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吴锡广、黄景凤、陈用品、苏显华、黄金荣、霍有珍、何锦洪、钟伟驹、曾理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作出(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清偿流动资金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7.2%计算利息至2015年3月10日止,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前述利息按月按罚息年利率10.8%计算复利至2015年3月10日止;从2015年3月11日起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罚息年利率10.8%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如遇中国人民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则均应按每月作相应调整);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清偿票据垫款14658271.91元及利息(1.以9760231.91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至垫款本息全部清偿日止;2.以489804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至垫款本息全部清偿日止);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天虹路48号保利东嘉花园3座2401号房产(房产证号:0314011717)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建设路60-62号地德富塑料城商务中心C座5号铺(房产证号:3593410)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限额7330000元及其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吴锡广、黄景凤、陈用品、苏显华、黄金荣、霍有珍、何锦洪、钟伟驹、曾理锋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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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5 |
8 |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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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 吴锡广 黄景凤 陈用品 苏显华 黄金荣 霍有珍 何锦洪 钟伟驹 曾理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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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陈用品、苏显华、黄金荣: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吴锡广、黄景凤、陈用品、苏显华、黄金荣、霍有珍、何锦洪、钟伟驹、曾理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1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锡广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锡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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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
9 |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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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富俊贸易有限公司 黎继洪 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庞展贸易有限公司 钟伟驹 曾理锋 霍有珍 何锦洪 黄景凤 吴锡广 林志洪 张小燕 何惠平 黄金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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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洪、何惠平、黄金荣: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俊贸易有限公司、黎继洪、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庞展贸易有限公司、钟伟驹、曾理锋、霍有珍、何锦洪、黄景凤、吴锡广、林志洪、张小燕、何惠平、黄金荣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9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锡广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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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
10 |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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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 吴锡广 黄景凤 陈用品 苏显华 黄金荣 霍有珍 何锦洪 钟伟驹 曾理锋 佛山市顺德区置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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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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