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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庆强实业

    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566号3幢北侧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安徽质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上海艾普强粒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柘电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74民终87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诉人-上海艾普强粒子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质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金融法院 2021-08-31 2021-09-17
    2

    上海柘电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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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6民初995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上海柘电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10-08
    3

    徐文利与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华庆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沪02民终980号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上诉人-徐文利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05-16 2017-06-20
    4

    上海斌盛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6)沪0116民初107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上海斌盛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7-01-22 2018-09-21
    5

    吴寅斐与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4835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吴寅斐
    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5-07-07 2018-07-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艾普强粒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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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6民初995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上海柘电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质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艾普强粒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沪0116民初9952号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艾普强粒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柘电电器有限公司诉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质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上海艾普强粒子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16民初9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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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0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质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上海艾普强粒子.. 收起

    ... 展开
    (2020)沪0116民初995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上海柘电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质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艾普强粒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沪0116民初9952号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质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上海艾普强粒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柘电电器有限公司诉上海庆强实业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质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上海艾普强粒子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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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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