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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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唐井伦、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薛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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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申23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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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4 |
2 |
上诉人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薛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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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754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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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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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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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05民初697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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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0-01-08 | 2020-12-23 |
4 |
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景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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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4民初676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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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19-12-27 |
5 |
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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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5民初1098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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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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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井伦与被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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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05民初519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唐井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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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20-04-29 |
7 |
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彦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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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民终568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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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1 | 2019-02-28 |
8 |
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彦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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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8民初292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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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 2018-09-21 | 2019-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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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井伦与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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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10482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唐井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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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4 | 2018-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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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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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48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济南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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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法院 | 2017-11-14 | 2018-11-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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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都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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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54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京都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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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都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04-13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549号南京都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都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2.151.31元,并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承办法官:王宠俊联系电话:025-8376860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王建石诉被叶昇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丁贯霞诉被告苏州靖熙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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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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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建石诉被叶昇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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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10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建石 当事人- 南京都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叶昇洋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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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建石诉被叶昇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04-13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1070号叶昇洋: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石诉被叶昇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75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8%暂计算至2021年2月)、律师费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承办法官:邵晓瑞联系电话:025-8376860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陈辉强诉被告茆晨、徐祖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都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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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3 |
原告丁贯霞诉被告苏州靖熙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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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78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丁贯霞 当事人- 南京都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苏州靖熙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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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贯霞诉被告苏州靖熙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04-13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788号苏州靖熙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丁贯霞诉苏州靖熙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承办法官:曾凡艺联系电话:025-83768731、83768732、83768733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都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戴君诉被告洪银海、丁璐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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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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