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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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金田地面业有限公司、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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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84执13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金田地面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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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12 |
2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家法、陈秀英、张伟、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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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执2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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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05 |
3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卿成林、张菊华、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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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执1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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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05 |
4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源君、袁田莉、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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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执1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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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05 |
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申请执行米海泉、刘祥云、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超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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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执1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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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2 |
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与江智彬、赵亨玉、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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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执恢123号之十六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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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24 |
7 |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叙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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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24执恢5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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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6-16 |
8 |
高祥虎与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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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45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高祥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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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2 |
9 |
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隆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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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执15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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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30 |
10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民利村村民委员会与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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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372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民利村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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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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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91民初20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付操 周小美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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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6 | 2020-09-27 |
2 | (2019)川0191民初1501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周昌权 王世春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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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77 | 2020-08-16 |
3 | (2019)川0191民初150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黄世星 周忠丽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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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78 | 2020-08-16 |
4 | (2020)川0191民初20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付操 周小美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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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58 | 2020-06-07 |
5 | (2019)川0191民初1501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周昌权 王世春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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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98 | 2020-03-27 |
6 | (2019)川0191民初150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黄世星 周忠丽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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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98 | 2020-03-27 |
7 | (2019)京0105民初96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吕光德 蔡全英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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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03-13 |
8 | (2019)京0105民初966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程纯 刘家芳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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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03-13 |
9 | (2019)京0105民初96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唐君恩 林仕君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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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03-13 |
10 | (2019)京0105民初96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吴明全 李秀花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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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03-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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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渝0112执5017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5 | 详情 |
2 | (2021)川1002执恢123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7 | 详情 |
3 | (2021)川1002执263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5 | 详情 |
4 | (2021)川1002执259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1 | 详情 |
5 | (2021)豫0184执1361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4 | 详情 |
6 | (2021)川1002执128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7 | (2021)川1002执127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8 | (2021)川1002执129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9 | (2021)川1002执125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10 | (2021)渝0155执255号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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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20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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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0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谢朝书 张书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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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2038号谢朝书: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朝书、张书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谢朝书、张书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及截至2017年12月29日的利息66521元,合计566521元;二、被告谢朝书、张书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1月11日起,以货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保全措施费3770,合计13370元,由被告谢朝书、张书青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14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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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
2 |
(2017)渝0112民初229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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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29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刘远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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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2917号刘远东: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22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洪均借款12万元;二、被告刘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洪均逾期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随本清);三、驳回原告张洪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刘远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张雪竹联系电话:(023)6717751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08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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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
3 |
(2017)渝0112民初18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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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13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蒋奎 李杨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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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8132号蒋奎、李杨慧: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奎、李杨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8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奎、李杨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405599.71元;二、被告蒋奎、李杨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损失(以405599.71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10020元,由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蒋奎、李杨慧负担997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2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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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
4 |
(2017)渝0112民初181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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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12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陈林 邓秋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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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8127号陈林、邓秋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邓秋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8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林、邓秋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404302.41元;二、被告陈林、邓秋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损失(以404302.41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10030元,由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陈林、邓秋梅负担998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2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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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
5 |
(2017)渝0112民初181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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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13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旷维刚 沈翠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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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8139号旷维刚、沈翠英: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旷维刚、沈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8年03月0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8139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2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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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
6 |
(2017)渝0112民初181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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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13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旷维刚 沈翠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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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8139号旷维刚、沈翠英: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旷维刚、沈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8年03月0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8139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9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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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
7 |
(2017)渝0112民初230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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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30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李育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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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3082号李育华: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被告李育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1274元及违约金,2017年1月至10月的违约金共计878.74元,以71274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7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6日上午0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雪竹联系电话:6717751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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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
8 |
(2017)渝0112民初181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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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12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陈林 邓秋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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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8127号陈林、邓秋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邓秋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二被给付原告欠款404302.4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资金占用损失以404302.41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从2016年6月1日计算至还清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2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8127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31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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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
9 |
(2017)渝0112民初18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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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13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蒋奎 李杨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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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8132号蒋奎、李杨慧: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奎、李杨慧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05599.7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405599.71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从2016年4月1日计算至还清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8132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31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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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
10 |
(2017)渝0112民初181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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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12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陈林 邓秋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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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8127号陈林、邓秋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邓秋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二被给付原告欠款404302.4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资金占用损失以404302.41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从2016年6月1日计算至还清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2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8127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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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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