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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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5177号广州祥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莱德队长(广州)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盛世长鸿(广州)体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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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51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祥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莱德队长(广州)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盛世长鸿(广州)体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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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5177号盛世长鸿(广州)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二1008房): 本院受理广州祥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莱德队长(广州)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盛世长鸿(广州)体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5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编号:2R201810004)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1月28日解除;二、被告莱德队长(广州)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88号之一会展南五路3号凤浦中路801号803号中洲交易中心裙楼六元素体验天地4F-22,4F-23,4F-24商铺交还给原告广州祥通投资有限公司;三、被告莱德队长(广州)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祥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及2021年1月1日至1月28日欠付的租金54568.85元;四、被告莱德队长(广州)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祥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占用费68021.4元(后续占用费从2021年6月1日起按照每月16603.65元的标准支付至涉案商铺交还之日);五、被告莱德队长(广州)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祥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及2021年1月1日至1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为86635.5元;六、被告莱德队长(广州)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祥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5月31日前拖欠的电费3240.02元;七、被告莱德队长(广州)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祥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为1493.85元;八、驳回原告广州祥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40763302021-10-1117:12:18:0联系人:龚锋、庄婷婷(2021)粤0105民初15177号广州祥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莱德队长(广州)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盛世长鸿(广州)体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盛世长鸿(广州)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二1008房):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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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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