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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信星

    深圳前海信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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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11119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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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1119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上诉人- 周麟 被上诉人- 深圳前海信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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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1119号深圳前海信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周麟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信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你方作为被上诉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2021年7月15日15:1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张泽、陈凯、赵明升,书记员:黄红平。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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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3
    2

    (2020)粤0391民初171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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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719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原告- 周麟 被告- 深圳前海信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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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前海信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麟与被告深圳前海信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71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前海信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周麟变更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身份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周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前海信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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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3
    3

    (2020)粤0391民初17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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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719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当事人- 深圳前海信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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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前海信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周麟诉被告深圳前海信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719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前海信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2月17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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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6
    4

    (2019)粤0391执208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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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2089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高静 被告- 深圳前海信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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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2089号深圳前海信星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高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65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20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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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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