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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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03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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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03号之一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弘富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弘富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董易莹 吴光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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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03号之一吴光亮:原告深圳弘富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弘富公司)、西藏弘富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弘富公司)与被告董易莹、吴光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3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弘富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弘富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易莹、吴光亮签订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于2021年5月30日解除;二、被告董易莹、吴光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弘富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弘富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20万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弘富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弘富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董易莹、吴光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600元(已由两原告预交),由被告董易莹、吴光亮负担28300元,由原告深圳弘富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弘富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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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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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0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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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03号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弘富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弘富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董易莹 吴光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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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03号吴光亮: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弘富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弘富开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易莹、吴光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两原告与两被告2020年1月20日签订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于2020年5月27日解除;2.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64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9时30分,你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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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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