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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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I.E.T.S.P.A.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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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92民初97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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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11 |
2 |
原告:王伟钢;被告:滨州市旺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周帅,随州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涛王伟钢诉滨州市旺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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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5民初44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伟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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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25 |
3 |
王伟钢与周帅、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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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5民初44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伟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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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2-26 |
4 |
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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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846、851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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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1-01-08 |
5 |
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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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851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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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1-01-08 |
6 |
钟机玲与佛冈县联兴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庆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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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21民初102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钟机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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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10-16 |
7 |
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曹辉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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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409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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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12-27 |
8 |
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曹辉明、冯丕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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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409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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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12-27 |
9 |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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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9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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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8-03 |
10 |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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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9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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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8-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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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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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9-06 |
2 | - | - |
原告- 东风富士汤姆森调温器有限公司 被告-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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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9-04-18 |
3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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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12-25 |
4 | - | - |
原告-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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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洛宁县人民法院 | G76 | 2018-04-22 |
5 | (2018)渝04民终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吴定才 谭登莲 吴军华 被上诉人- 肖建华 杨地林 罗泽驿 庆玲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达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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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13 |
6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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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洛宁县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8-01-21 |
7 | (2017)渝0240民初226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重庆达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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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 2017-10-17 |
8 | (2017)渝0240民初226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重庆达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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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 2017-09-19 |
9 | (2017)渝0240民初246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重庆达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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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 2017-09-19 |
10 | (2017)渝0240民初60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重庆达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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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 2017-09-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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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异84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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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846、8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 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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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846、851号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曹辉明、冯丕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曹辉明、冯丕志、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异846、851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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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2 |
(2019)粤03执409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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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40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曹辉明 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 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冯丕志 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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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4091号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曹辉明、冯丕志、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5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40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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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3 |
(2019)粤03执409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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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40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曹辉明 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 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冯丕志 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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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4092号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曹辉明、冯丕志、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5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40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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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4 |
(2018)粤0606民催1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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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催163号 | - |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汽车厂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常州超益物资有限公司 扬中市丰华塑电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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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常州超益物资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申请人常州超益物资有限公司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1020005224974924;金额:900000.00元;出票人:佛山市顺德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5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11月21日;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营业室;被背书人依次为:淮坊市凯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汽车厂、扬中市丰华塑电有限公司、常州超益物资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8)粤0606民催16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常州超益物资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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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5 |
(2017)渝0240民初22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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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226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吴军华 吴金华 谭登莲 吴定才 被告- 重庆达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肖建华 杨地林 罗泽驿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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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240民初2264号重庆达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定才、谭登莲、吴军华、吴金华诉你及被告肖建华、杨地林、罗泽驿、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民生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定才、谭登莲、吴军华、吴金华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民生物流有限公司、重庆达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罗泽驿的赔偿款196204.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人民法庭(三河镇人民政府内)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7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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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6 |
(2017)渝0240民初6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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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60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被告- 重庆达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肖建华 杨地林 罗泽驿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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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240民初604号重庆达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你及被告肖建华、杨地林、罗泽驿、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民生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240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肖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27350.00元;二、罗泽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27350.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00元,由肖建华承担223.50元,罗泽驿负担223.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人民法庭(三河镇人民政府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9月19日上传日期:2017年9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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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
7 |
(2017)渝0240民初22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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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226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吴金华 谭登莲 吴军华 吴定才 被告- 重庆达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肖建华 杨地林 罗泽驿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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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240民初2264号重庆达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定才、谭登莲、吴军华、吴金华诉你及被告肖建华、杨地林、罗泽驿、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民生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240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吴定才、谭登莲、吴军华、吴金华因交通事故致死吴国伦的损失90338.00元;二、肖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吴定才、谭登莲、吴军华、吴金华因交通事故致死吴国伦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96204.00元;三、罗泽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吴定才、谭登莲、吴军华、吴金华因交通事故致死吴国伦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96204.00元;四、驳回原告吴定才、谭登莲、吴军华、吴金华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00元,由吴定才、谭登莲、吴军华、吴金华负担639.00元,肖建华承担2138.00元,罗泽驿负担105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人民法庭(三河镇人民政府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9月19日上传日期:2017年9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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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
8 |
(2017)渝0240民初24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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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246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肖建华 被告- 重庆达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杨地林 罗泽驿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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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240民初2462号重庆达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建华诉你及被告杨地林、罗泽驿、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民生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240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肖建华损失29662.00元;二、罗泽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肖建华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共计79957.42元;三、驳回肖建华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1.00元,由肖建华承担840.00元,罗泽驿负担471.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人民法庭(三河镇人民政府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9月19日上传日期:2017年9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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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
9 |
(2017)渝0240民初24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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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246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吴军华 吴定才 吴金华 谭登莲 被告- 重庆达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罗泽驿 肖建华 杨地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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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240民初2264号重庆达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定才、谭登莲、吴军华、吴金华诉你及被告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民生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罗泽驿、肖建华、杨地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240民初22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本案所有被告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致死吴国伦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699925.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期满后的15天和20日内,举证期间满后,定于2017年8月18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五人民法庭(三河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二楼208)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5月27日上传日期:2017年5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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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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