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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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税一稽罚[2019]74 | 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4年间取得由连云港顺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200134140,号码32190276和发票代码3200134140,号码26316255),发票金额合计199562.82元,税额合计33925.68元,价税合计233488.50元;发票已于2014年4月、2014年11月申报抵扣,并已在2014年税前列支成本199562.82元。造成少缴2014年增值税33925.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74.80元、教育费附加1017.77元、地方教育附加678.52元。经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税务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2.你单位2014年度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57916.12元,以上第1项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95491.74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62424.38元。以上违法事实第1点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违法事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之偷税行为,第2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决定::1.对偷税行为,处因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29040.38元。2.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罚款8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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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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