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993号 |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993号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涛臣轮胎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4640102187经营场所: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文化路647、649号联系电话:13626655530经营者:陶万里,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621********9316住址: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刘楼村陶庄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开始对台州市路桥涛臣轮胎店涉嫌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11月4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涛臣轮胎店为陶万里个人经营,在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文化路647、649号主要从事轮胎零售业务。2019年9月19日10时15分左右,被处罚人在维修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造成污水外泄到文化路647号店面北侧门外人行道,本机关已责令其在同月22日17时前自行改正。但被处罚人在2019年10月25日15时16分左右车辆维修作业过程中,仍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造成污水外泄到文化路647号店面北侧门外人行道,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执法人员2019年9月19日10时15分左右拍摄的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台路综执罚责改通字〔2019〕第9022号)及文书送达回证,证实了当时被处罚人维修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造成污水外泄,本机关已责令其在同月22日17时前自行改正的事实。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019年10月25日15时16分左右拍摄),证实了当时被处罚人维修作业情况,以及污水外泄情况。3.陶万里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维修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造成污水外泄,并逾期未改正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台路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99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车辆维修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泄,并逾期不改正。现根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被处罚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桥各网点,户名: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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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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