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一稽罚[2020]10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6月份委托刘强采购了一批电脑,并取得了杭州荣展数码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300153130,号码18693954,价税合计20617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发票。你单位和杭州荣展数码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并无业务往来。上述发票进项税额你单位已在2016年6月抵扣当月销项税额。对于上述货物,你单位已于2016年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相应折扣。2016年12月份经原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你单位已于2016年12月将该份发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因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每个月均存在留抵税额,且留抵税额数大于应转出进项税额数,因此只需要冲抵留抵税金,不需要补缴增值税、滞纳金以及相应附加税费。你单位已于2017年1月将上述电脑从固定资产科目转出,并调整了2016年度的损益,将相应的累积折旧也作转出处理,暂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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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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