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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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桦环罚字[2017]第070号 | 桦甸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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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 详情 |
2 | 桦环罚字[2016]第027号 | 桦甸市环境保护局 |
桦甸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桦环罚字[2016]第027号 桦甸市金汇尾矿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27645918674 地 址:桦甸市夹皮沟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柏广善 我局于2016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9月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桦甸市金汇尾矿库开发有限公司回收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尾矿库排放口外排水浑浊。经桦甸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尾矿库排水沟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悬浮物6120mg/L,超标86.42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16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桦环罚告字[2016]第0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已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吉林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壹仟肆佰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白山电厂分理处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桦甸财政罚款归集户 账 号:0802 2662 1120 0530 203 地 址:桦甸市桦甸大街壹号学府楼下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桦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桦甸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桦甸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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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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