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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农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泉路40-5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15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周贵松、李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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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22民初10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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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1-06-03 2021-07-27
    2

    胡守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刘桂华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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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22民初1949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原告-胡守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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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6-16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四川锦盛集团有限公司、熊文叔、蒋开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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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22执恢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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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1-01-07 2021-03-22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绵阳市金开立磁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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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722执818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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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1-08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贾文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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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722执1289号之一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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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0-12-24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黄逵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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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722执恢271号之一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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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0-12-23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贾文松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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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722执1289号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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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1-03-22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杨轩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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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722执1003号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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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0-12-23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罗长清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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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722执1005号之一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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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0-10-23 2020-12-23
    10

    李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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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722民初208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李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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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0-09-23 2020-11-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722民初32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罗长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副本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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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22民初326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被告- 罗长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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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2民初32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罗长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94365.25元、消费手续费2387.84元、违约金3453.84元、利息9718.46元;上述欠款合计109925.3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49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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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2
    2

    (2019)川0722民初9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鲁良坤信用卡纠纷一案副本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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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22民初99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被告- 鲁良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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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2民初9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鲁良坤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93396.44元、利息26548.19元、滞纳金5395.71元、手续费1900.7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19年2月11日),上述欠款合计127241.04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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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5
    3

    (2018)川0722民初15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潘兴勇、王小芬、第三人吴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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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22民初15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被告- 潘兴勇 王小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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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22民初15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潘兴勇、王小芬、第三人吴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查询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潘兴勇、王小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68263.1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2月3日被告所欠利息为1410.63元,从2018年2月4日起至款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对潘兴勇、王小芬共同按揭购买的位于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金牛大道梓锦新城观天下31-1-5-1号房屋(该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三台房他证房监所字第2013003452号)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以上第一项未受清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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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5
    4

    (2018)川0722民初11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等人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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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22民初110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被告- 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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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22民初11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等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郭在富、于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归还截至2017年8月31日止的尚欠的贷记卡汽车分期借款人民币795451.95元、滞纳金49505.67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8月31日的利息为786676.21元,自2018年9月1日起以795451.9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逾期未付,由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对被告郭在富提供的川BCW055号宝马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汽车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以上第一项未受清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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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3
    5

    (2018)川0722民初12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等人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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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22民初128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被告- 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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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22民初12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等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向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归还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尚欠的贷记卡汽车分期借款人民币65945.19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以65945.1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对被告向磊提供的川BXL035号马自达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汽车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以上第一项未受清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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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8
    6

    (2018)川0722民初12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等人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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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22民初128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被告- 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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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22民初12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等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景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归还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尚欠的贷记卡汽车分期借款人民币57028.28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以57028.2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对被告景俭提供的川BYT332号雪佛兰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汽车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以上第一项未受清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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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8
    7

    (2018)川0722民初12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武钧、刘佳、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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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22民初128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被告- 武钧 刘佳 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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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22民初12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武钧、刘佳、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查询你们下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武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归还截止2017年11月30日止的尚欠的贷记卡汽车分期借款本息648672.11元,并向原告给付从2017年12月1日起以尚欠的贷款本金399211.1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刘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武钧的以上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对武钧、刘佳提供的川BHJ788号车奥迪A8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汽车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以上第一项未受清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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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30
    8

    (2018)川0722民初12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潘毅、骆岚、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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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22民初127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 被告- 潘毅 骆岚 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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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22民初12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潘毅、骆岚、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查询你们下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潘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归还截止2017年12月31日止的尚欠的贷记卡汽车分期借款本息337169.43元,并向原告给付从2018年1月1日起以尚欠的贷款本金224231.2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骆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潘毅的以上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对潘毅、骆岚提供的川B91619号兰德酷路泽小型越野车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汽车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以上第一项未受清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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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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