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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林溪路18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2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昆明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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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4财保268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申请人-昆明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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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1-06-01 2021-07-22
    2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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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民初4004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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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1-01-04
    3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盘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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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73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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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07-29 2020-09-28
    4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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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执1888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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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14 2020-05-06
    5

    深圳市汇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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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3民初631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汇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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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9-10-30 2019-12-26
    6

    曾比生、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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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执异1022号 其他案由

    异议人-曾比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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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0 2020-10-20
    7

    廖通文与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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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4民初1680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廖通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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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19-08-23 2020-09-28
    8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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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民终51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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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12 2019-10-22
    9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白晓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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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428执7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白晓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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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05-31 2019-06-27
    10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白晓保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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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428执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白晓保
    收起

    ... 展开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05-31 2019-06-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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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3民初6315号 -

    原告- 深圳市汇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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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0.606.8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9年4月1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7.914.43元,并以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0.00元;(以上第1-3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458.521.23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即2019年12月25日本院6楼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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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9
    2

    (2017)云0102民初27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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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27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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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晓翔: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向你公告送达因原告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判决不服,向本院递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7)云0102民初279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将其依据2012年6月19日《房屋租赁合同》所承租的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二、被告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至租赁房屋返还之日止的租金(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按104400元年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按125280元/年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按146160元/年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止按167040元/年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1日之后按150336元/年的标准计算);三、被告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4544元;四、驳回原告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70元,由被告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17)云0102民初2797号上诉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02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及判令被上诉人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的判决;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7)云0102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判决;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上诉人支付逾期支付租金造成的损失,损失计算至被上诉人付清所有房租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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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0
    3

    (2017)云0102民初27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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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27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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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2797号张晓翔: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26日与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判令被告将承租的房屋交还给原告;二、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租金金额计算至被告实际将租赁房屋交还给原告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止,被告应支付的房屋租金为44544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544元;四、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所造成的损失,损失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房租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损失为47040.32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普吉路298号)二楼第八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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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3
    4

    (2017)云01民初5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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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民初52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民初号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张晓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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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522号张晓翔:本院受理(2017)云01民初522号原告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晓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7)云01民初522号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及判令被上诉人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的判决;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四项判决;三、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上诉人支付逾期支付租金造成的损失,损失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房租之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损失为1660739.57元;四、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晓翔对被上诉人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上诉人的租金及损失,向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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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7
    5

    (2017)云01民初5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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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民初52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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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云01民初522号张晓翔:本院受理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结果为:一、被告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依据2012年6月1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所承租的房屋返还给原告,同时判令被告将承租的房屋交还给原告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二、被告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直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止。(租金计算方法:2016年9月30日之前的租金为13268880元,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租金为5897280元,2017年10月1日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的租金按6634440元/15月=442296元/月计算)。三、被告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72608元。四、驳回原告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77元,由被告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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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9
    6

    (2017)云01民初5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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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民初52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张晓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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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522号张晓翔: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晓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判令被告将承租的房屋交还给原告;二、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租金金额计算至被告实际将租赁房屋交还给原告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止,被告应支付的房屋租赁金为1527608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72602元;四、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所造成的损失,损失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房租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之日止的损失为人民币1660739.57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七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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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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