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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基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金紫门大楼)32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27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渝0103民破8号之一 -

    被告-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基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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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5-24

    失信被执行人2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7)渝0103执7239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7-03 详情
    2 (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0757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7-24 详情
    3 (2014)中区法民执字第01763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4-07-21 详情
    4 (2006)渝五中法执恢复字第00115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1-12-26 详情
    5 (2011)中区法民执字第01299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1-05-10 详情
    6 (2011)中区法民执字第01300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1-05-10 详情
    7 (2011)中区法民执字第00752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1-03-01 详情
    8 (2010)中区法民执字第01899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0-07-01 详情
    9 (2010)中区法民执字第00386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0-01-29 详情
    10 (2009)中区法民执字第00776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09-04-07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103民初70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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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3民初709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唐纲 被告- 王宋 重庆基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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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03民初7091号王宋:本院受理唐纲与王宋、重庆基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10月8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03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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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3
    2

    (2017)渝0103民初17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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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3民初173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琼山奥航装璜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基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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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3民初1738号重庆基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琼山奥航装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基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金紫门大楼18-6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重庆基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3民初1738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同时本院决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2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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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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