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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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麦斯特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瑞丽市大禹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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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02执139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麦斯特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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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3-01 |
2 |
深圳麦斯特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迎春、瑞丽市大禹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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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3102民初163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麦斯特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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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0-02-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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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3102民初1632号 | - |
原告- 深圳麦斯特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王迎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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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瑞丽市人民法院 | G49 | 2019-11-12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麦斯特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王迎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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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瑞丽市人民法院 | G56 | 2019-11-10 |
3 | (2018)粤03民终76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三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麦斯特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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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06 |
4 | (2018)粤03民终76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三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麦斯特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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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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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民终7677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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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76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麦斯特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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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7677号深圳市三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三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麦斯特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三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三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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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2 |
(2018)粤03民终7677号传票公告(深圳市三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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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76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麦斯特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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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7677号深圳市三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三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麦斯特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三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原审被告需参加诉讼,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一八年七月十九日十五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朱珠、刘灵玲、黄玮娜,法官助理兼书记员:王玉寒。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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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
3 |
(2017)粤0304民初3316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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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31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麦斯特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三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三鸿科技有限公司 及深圳市三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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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3166号深圳市三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麦斯特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深圳市三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33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麦斯特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三鸿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采购合同》(注明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二、被告深圳市三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麦斯雷通讯科技有限返还订金3万元;三、驳回原告深圳麦斯特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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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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