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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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高新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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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403民初13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梅州市高新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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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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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桐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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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1468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桐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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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07 |
3 |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朗分公司与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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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03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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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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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先禄、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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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182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邓先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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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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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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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民初8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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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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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谷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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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569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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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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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晋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孙琦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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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执异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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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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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紫光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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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95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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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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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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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94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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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4-21 |
10 |
林孔波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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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32015号 | 一般人格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孔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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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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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7607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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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760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尤光国 当事人- 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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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7607号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尤光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4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尤光国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76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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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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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43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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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43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敏杰 被告- 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庄文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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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4311号庄文涛、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敏杰与被告庄文涛、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15时15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七楼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公告于2021年7月22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联系人:陈曼菲联系电话:0755-210504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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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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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4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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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41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毛国文 被告- 赵芝凯 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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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8414号赵芝凯:原告毛国文与被告赵芝凯、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841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93470元人民币;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工程款109347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的3%,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暂时计算为13941.7元人民币,并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请求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请求被告二就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1-3暂计为1147412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4日0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0755-895520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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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4 |
(2021)粤0307民初84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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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41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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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8414号赵芝凯:原告毛国文与被告赵芝凯、深圳市鹏润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841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93470元人民币;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工程款109347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的3%,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暂时计算为13941.7元人民币,并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请求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请求被告二就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1-3暂计为1147412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4日0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0755-895520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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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5 |
(2019)粤0309民初826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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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8260号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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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8260号吴楚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楚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8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楚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539538元。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96元,由被告吴楚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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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6 |
(2019)粤0306执2254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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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22541号 | - |
原告- 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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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22541号林盛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6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225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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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7 |
(2019)粤0309执524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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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524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郑辉德 被告- 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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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5244号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辉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19]70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执52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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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8 |
(2019)粤0309民初826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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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8260号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吴楚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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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8260号吴楚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楚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项5395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2月4日16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三十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本公告于2019年9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朱晔辉联系电话:0755-21050179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九楼民事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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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9 |
(2017)粤0184执2794号仝允鹏申请执行莫昌富、莫小飞、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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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执2794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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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莫昌富、莫小飞、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仝允鹏申请执行莫昌富、莫小飞、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84执279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请你们在公告之日60日内前往我院自行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517622572017-09-0817:59:28:255(2017)粤0184执2794号仝允鹏申请执行莫昌富、莫小飞、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公告,执行,送达,有限公司,工程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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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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