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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筑建材

    宁波恒筑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村八丘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恒筑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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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申请执行人-单位名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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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宁波恒筑建材有限公司、朱乃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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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恒筑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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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宁波恒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朱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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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恒筑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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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姚创业与宁波恒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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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姚创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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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卢焕灿与康兴荣、汪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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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卢焕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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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卢焕灿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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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卢焕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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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宁波恒筑建材有限公司与陈荣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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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恒筑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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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宁波恒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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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1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恒筑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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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16号之一朱乃军(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6****6818):宁波恒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乃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恒筑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89122.50元,并支付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028元,由被告朱乃军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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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2
    2

    原告宁波恒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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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恒筑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朱乃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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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16号朱乃军(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6****6818):原告宁波恒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9122.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兼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唐平君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20年4月21日08时50分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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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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