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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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崇虎,李辉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公证债权文书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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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恢281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当事人-张崇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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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30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王龙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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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保6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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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28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蒋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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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保6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蒋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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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28 |
4 |
田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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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5执13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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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29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张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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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保6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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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28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高照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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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3690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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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29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张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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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保6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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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28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陈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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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399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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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28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文强赵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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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保6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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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8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夏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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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保6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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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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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21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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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2123号 | -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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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广,甘玉红: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申请执行刘文广,甘玉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21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20)川成证执字第273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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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2 |
(2021)川0107执9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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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956号 | -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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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燕: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申请执行黄春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9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20)川律公证执字第11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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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3 |
(2020)川0107执42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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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4281号 | -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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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忠,张晓燕: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申请执行秦忠,张晓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42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20)川成蜀证执字第298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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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4 |
(2020)川0107执18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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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18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被告- 魏云 张绍琼 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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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云、张绍琼、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申请执行魏云、张绍琼、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18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5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三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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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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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30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凌敏、甘永先、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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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30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被告- 凌敏 甘永先 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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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30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凌敏、甘永先、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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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6 |
(2018)川0104民初141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陈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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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141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被告- 陈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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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141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陈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提出上诉请求:请求对(2018)川0104民初14168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本人认为判决书中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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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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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142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叶宇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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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142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被告- 叶宇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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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142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叶宇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叶宇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924.87元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2018年10月20日未付利息5,149.31元、罚息9.21元、复利41.50元;2018年10月21日至还清借款为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为执行利率和以本金余额为基数计算利息,以欠付利息、罚息为基数计算复利,以执行利率的50%和逾期本金为基数加计罚息);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本案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7元,诉讼保全费2,070元,由叶宇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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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8 |
(2019)川0104民初47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唐国兵、向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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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47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被告- 唐国兵 向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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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47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唐国兵、向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唐国兵、向小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偿还截至2018年10月10日借款本金138858.25元、分期手续费13872.98元、利息1186.99元(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2、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对被告唐国兵所有的川MMC872号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唐国兵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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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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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47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周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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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47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被告- 周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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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47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周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周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偿还截至2018年11月10日借款本金57000元、分期手续费6270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2、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对被告周建军所有的川AP4Q76号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周建军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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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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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47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伍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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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47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被告- 伍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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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47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伍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伍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偿还截至2018年10月10日借款本金62915.06元、分期手续费6223.59元、利息570.83元(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2、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对被告伍锐所有的川A83HM8号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伍锐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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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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