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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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春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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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特604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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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18 |
2 |
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春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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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特605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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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18 |
3 |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速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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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173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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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7-30 |
4 |
陈伟华与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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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民初619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陈伟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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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7-16 |
5 |
端振喜与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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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2民初440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端振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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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7-07 |
6 |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速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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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562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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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3-09 |
7 |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姚孟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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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特136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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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0-19 |
8 |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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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562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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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1-03 |
9 |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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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499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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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11-03 |
10 |
薪得付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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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民申139号 | 虚假宣传纠纷 |
再审申请人-薪得付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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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8-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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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沪0104民初1562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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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12 | 2020-09-30 |
2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速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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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87 | 2020-09-03 |
3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速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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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08-30 |
4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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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58G59中缝 | 2020-08-27 |
5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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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21 | 2020-08-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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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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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615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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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6153号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通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请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7月22日下午14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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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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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543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昶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童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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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5438号上海昶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童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昶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童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你方进行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上海昶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服务费237,596.73元;2.判令上海昶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2月7日的滞纳金280,724.71元,以及以237,596.7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滞纳金;3.判令上海童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漕东支路81号)依法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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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3 |
送达裁判文书——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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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562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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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5621号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04民初156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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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4 |
送达裁判文书——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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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562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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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5622号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通过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04民初15622号民事裁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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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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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562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速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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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5624号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浙江速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5日(周二)在本院新第二法庭(曹东支路8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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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6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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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562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速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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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5624号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浙江速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电话:021-34168614。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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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7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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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562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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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5621号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商事审判庭(龙漕路12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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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8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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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562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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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5622号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浙江修橙正裹速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通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请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1月19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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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9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4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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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40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送 当事人-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裹然速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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裹然速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张送诉你单位有关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409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一裹然速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工资158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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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10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5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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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51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徐振涛 当事人-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裹然速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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裹然速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徐振涛诉你单位有关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515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一裹然速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工资2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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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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