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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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轩远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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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46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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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9-16 |
2 |
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丰坤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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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46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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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13 |
3 |
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与晋江霖鑫食品有限公司、江北区湘旺糖果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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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民初658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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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28 |
4 |
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与贵州明丞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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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46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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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2-31 |
5 |
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金德福食品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金德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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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民初917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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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04 |
6 |
杭州哎哟咪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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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10012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杭州哎哟咪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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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11-27 | 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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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黎祥食品有限公司、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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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民初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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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14 | 2018-08-23 |
8 |
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良缘喜糖铺、晋江市小牛顿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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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初1813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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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26 | 2018-05-24 |
9 |
上诉人宁波市海曙良缘喜糖铺与被上诉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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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辖终127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宁波市海曙良缘喜糖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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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4-11 00:00:00 | 2017-11-16 |
10 |
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喜盛缘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锦大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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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初1154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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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01 | 2017-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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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东莞市轩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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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曹传礼 东莞市轩远贸易有限公司 吴乙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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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东莞市轩远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3721063Y):本院受理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轩远贸易有限公司、曹传礼、吴乙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467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东莞市轩远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货款342,189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曹传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3元,由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570元,由东莞市轩远贸易有限公司、曹传礼负担6433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九日承办法官:邱于义书记员:洪斯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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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东莞市轩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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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46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轩远贸易有限公司 曹传礼 吴乙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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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东莞市轩远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3721063Y):本院受理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轩远贸易有限公司、曹传礼、吴乙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4675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东莞市轩远贸易有限公司、吴乙鑫立即支付原告款项44687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曹传礼对被告东莞市轩远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8日9时3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邱于义书记员:洪斯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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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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