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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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新)安监罚〔2018〕009号 |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8年7月10日上午,根据“拉网式”全面排查、防台工作、百日攻坚、铸安系列行动部署安排,宁波国家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万灵磁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宁波万灵磁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正在运行使用的空气瓶安全阀未定期年检,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开具了相关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7月11日对宁波万灵磁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案进行立案调查,并随后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蔡宏建、安管员蒋卫国进行了询问了解,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证书、安管员证书等证据。 现查明:宁波万灵磁业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高新)安监责改〔2018〕042号〕复印件1份,蔡宏建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证书1份、蒋卫国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宁波万灵磁业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万灵磁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8年07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未在有效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宁波万灵磁业有限公司可以处五万以下的罚款.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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