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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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江 )安监管罚〔2017〕106号 |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安委办) |
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7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2017年9月11日派安全员项文元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并称:该公司在2017年8月29日我局对其执法检查后,对照国家标准发现该横切机组属于国家标准《GB26485-2011开卷矫平剪切生产线安全要求》中的开卷矫平长剪切生产线。公司主动停止该生产线的使用,并按照该国家标准对安全防护的要求,紧急采购相关备件进行安装。希望我局针对该公司积极整改并主动消除该安全隐患可能触发的危害后果,对该公司从轻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确保单位内的横切机组生产线全面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等安全设备,但当事人车间内1650横切机组未按国家标准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等安全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立即停止1650横切机组生产线的使用,且后续整改态度积极,已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杭州宝井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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