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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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衡园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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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772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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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30 |
| 2 |
邹攀与吴江市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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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1582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邹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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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24 |
| 3 |
75童向阳与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夏向红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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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9民初7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童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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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2-23 |
| 4 |
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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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异1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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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12 | 2020-12-24 |
| 5 |
丁聪与贺馨烨、彭小兵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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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民申812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丁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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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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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皓星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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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363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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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05 |
| 7 |
6653金珺与顾全根、缪红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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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665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金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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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1-13 |
| 8 |
7360江苏衡园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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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736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衡园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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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0-29 |
| 9 |
戴天瑜与叶刘凤、杨陵、王英、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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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303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叶刘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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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09-16 |
| 10 |
盛凌芳与范建军、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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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279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盛凌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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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09-1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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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86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胡常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沈冬喜 石玲 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 余选明 董德艳 余文建 余欣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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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选明、董德艳、余文建、余欣怡:本院受理原告胡常春与被告沈冬喜、石玲、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86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04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官:厉昱中联系电话:0512—63493860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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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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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86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胡常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沈冬喜 石玲 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 余选明 董德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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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选明、董德艳:本院受理原告胡常春与被告沈冬喜、石玲、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86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八日承办法官:厉昱中联系电话:0512—63493860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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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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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37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韦东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 余进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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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进花:本院受理原告韦东与被告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承办人:厉昱中电话:63493860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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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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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37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韦东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 余进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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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进花:本院受理原告韦东与被告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37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十日承办法官:厉昱中联系电话:0512—63493860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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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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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451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孙红明 王芹 被告- 枚亚新 谭月琴 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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枚亚新、谭月琴:本院受理原告孙红明、王芹诉被告枚亚新、谭月琴、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45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四日承办法官:姚民联系电话:0512—63493863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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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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