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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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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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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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6-30 |
2 |
中安产城融合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铭益隧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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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民辖终41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安产城融合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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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1-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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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铭益隧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安产城融合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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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民初1772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南铭益隧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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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0-02-12 | 2020-08-31 |
4 |
湖南铭益隧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安产城融合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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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2执保24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南铭益隧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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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0-02-12 | 2020-03-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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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铭益隧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安产城融合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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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G40 | 2020-01-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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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异295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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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295号之一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丰盈置业有限公司 中安盈合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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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295号之一中安盈合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丰盈置业有限公司、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李芷华申请追加海南丰盈置业有限公司、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海南丰盈置业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304执30993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中安盈合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未缴纳出资金额10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304执30993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中安盈合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未缴纳出资金额10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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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2 |
(2021)粤0304执异2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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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295号 | - |
当事人- 海南丰盈置业有限公司 中安盈合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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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295号海南丰盈置业有限公司、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安盈合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李芷华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海南丰盈置业有限公司、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及举证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人提出申请:“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海南丰盈置业有限公司、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各二份,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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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3 |
(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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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楚生 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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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7725.36元及滞纳金(分别以每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8862.68元为本金,各从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滞纳金以本金为限);二、被告吴楚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4元,由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元,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负担25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9000512021-04-2916:10:28:23联系人:张大会、钟秀娟(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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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4 |
(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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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吴楚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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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7725.36元;2.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电费492.66元;3.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增值服务费221.4元;4.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电费及增值服务费的滞纳金530.1元(从拖欠费用次月首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一,计算至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为止,暂计至2020年4月28日);5.被告吴楚生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3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主审法官:张大会电话:020-83007074书记员:钟秀娟电话:020-83007092536548342020-11-1718:03:07:998(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物业,吴楚生,服务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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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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