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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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华、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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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88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锦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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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1 |
2 |
鲍善军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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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7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鲍善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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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2-31 |
3 |
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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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2182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上诉人-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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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2-25 |
4 |
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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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执448号 | - |
当事人-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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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1-01 |
5 |
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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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执异4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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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08 | 2020-01-01 |
6 |
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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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2214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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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19-10-15 |
7 |
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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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终4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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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09-24 |
8 |
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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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7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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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4-16 | 2019-05-30 |
9 |
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鲍善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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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59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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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07-03 |
10 |
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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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331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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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9-1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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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3038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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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38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天津美智瀚辰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达隆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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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386号天津美智瀚辰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易达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美智瀚辰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303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82319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2020年10月20日为74260.22元,以上共计897453.22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6日09时30分在第11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李微电话:0755-8660807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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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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