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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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吉瑞祥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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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辖终33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新疆丝路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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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16 | 2019-09-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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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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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吉瑞祥能源有限公司 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丝路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 吉祥以 广东中惠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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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4号新疆吉瑞祥能源有限公司、新疆丝路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吉瑞祥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丝路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吉祥以及第三人广东中惠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新疆吉瑞祥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580万源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8年12月25日,违约金为7808266.67元);2、判令被告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丝路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吉祥对新疆吉瑞祥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卢海、审判员霍娟、审判员刘全志组成合议庭审理,法官助理由史伟担任,书记员由李筱欣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9年7月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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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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