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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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多尔曼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冼全发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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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原告-佛山市多尔曼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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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佛山市南海区昌展塑料厂、叶敏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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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昌展塑料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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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彭日恒与叶敏霞、张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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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彭日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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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佛山市顺德区进晴贸易有限公司与廖宝伦、梅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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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进晴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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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叶敏霞与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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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叶敏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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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叶敏霞、张彦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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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叶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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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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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6民初53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进晴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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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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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民初138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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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3877号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多尔曼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 冼全发 叶伟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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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冼全发、叶伟雄: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多尔曼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冼全发、叶伟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多尔曼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80000元;二、被告冼全发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多尔曼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冼全发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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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2 |
(2019)粤0606民初138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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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3877号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多尔曼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 冼全发 叶伟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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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冼全发、叶伟雄: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多尔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冼全发、叶伟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11月26日下午14:30时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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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3 |
(2017)粤0606民初53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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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3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进晴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 被告- 廖宝伦 梅笑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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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笑女: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进晴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宝伦、梅笑女、第三人冼全发、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06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宝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进晴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6000元以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进晴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2364元,由被告廖宝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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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4 |
(2017)粤0606民初36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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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6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昌展塑料厂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 被告- 叶敏霞 张彦成 廖宝伦 梅笑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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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笑女、冼全发、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昌展塑料厂诉被告叶敏霞、张彦成、廖宝伦、梅笑女、第三人冼全发、佛山市顺德区好迈有机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及时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500元及利息14574.88元(利息从2016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7年3月16日,往后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本息合计479574.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一个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定于二0一八年六月七日上午九点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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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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