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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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宏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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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9455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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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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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郑州恒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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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特99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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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1-18 |
3 |
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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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2187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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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6-14 | 201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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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康奥宸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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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4569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大康奥宸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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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18 | 2017-09-13 |
5 |
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康奥宸置业有限公司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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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字第3640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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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6-04-15 | 2018-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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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535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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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3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郑州恒博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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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352号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州恒博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2018)郑仲裁字第070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3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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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2 |
(2020)粤0303民初94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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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945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清华苑建筑 当事人- 深圳市绿宏洋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被告- 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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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宏洋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诉你(们)的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9455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9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绿宏洋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5万元及违约金4.5万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3元,由被告负担。前述受理费原告已预付,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63元,据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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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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