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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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与陈川喜、游昌亮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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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执280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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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07-01 | 2020-07-02 |
2 |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与陈川喜、游昌亮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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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8执1871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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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6-29 |
3 |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与郑道勃、郑美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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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8执1869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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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3-20 |
4 |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与朱少英、杨德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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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8执679号 | - |
申请执行人-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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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2-03 |
5 |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与海南大能农业有限公司、李德乾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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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8民初376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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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19-11-09 | 2021-08-11 |
6 |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与云惟雄、宗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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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6民初68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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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19-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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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与陈川驰、游昌亮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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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8民初12522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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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19-04-12 | 2019-08-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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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琼0106民初133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被告- 邓新俊 肖孝仁 邓维明 第三人-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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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72 | 2020-03-13 |
2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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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9-10-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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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琼0108执680号之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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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8执6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当事人-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被告- 陈怡瑾 涂国胜 海南美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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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琼0108执680号之五陈怡瑾、涂国胜、海南美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怡瑾、涂国胜、海南美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08执680号债务、利息计算确认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怡瑾、涂国胜、海南美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0108民初94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计算确认,截至2021年8月3日,尚未履行的本金为131317.07元。如对上述债务、利息的计算确认有异议,应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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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2 |
(2021)琼0108执680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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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8执6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当事人-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被告- 陈怡瑾 涂国胜 海南美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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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琼0108执680号之一陈怡瑾、涂国胜、海南美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怡瑾、涂国胜、海南美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08执6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怡瑾名下位于海口市群上路88号美舍名家第二幢第一层2-1C房(不动产权证号:HK163424),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涂国胜名下车牌号为鄂A786R0思威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怡瑾、涂国胜、海南美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陈怡瑾、涂国胜、海南美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450000元的其他财产(实际控制财产情况以协执单位反馈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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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3 |
(2021)琼0108民初12698号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诉被告符城、韩心莹、梁江前、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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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26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被告- 韩心莹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符城 梁江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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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2698号梁江前: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诉被告符城、韩心莹、梁江前、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复印件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符城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909.98元,服务费1274.02元,合计22184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21年06月15日,2021年06月16日起的罚息按借款本金余额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借款本金余额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韩心莹和人被告三梁江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上午08:3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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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4 |
(2021)琼0108民初9336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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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93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吴育旧 韩武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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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9336号韩武绪: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武绪、吴育旧及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韩武绪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19245元,罚息706.29元,违约金2825.17元,合计22776.46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20年12月21日,期后的罚息按借款本金余额19245元为基数,每日按0.01%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借款本金余额19245元为基数,每日按0.0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吴育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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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5 |
(2021)琼0108民初290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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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9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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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2907号符明雄: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陈小旧、符明雄以及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陈文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48372.49元,利息及罚息590.14元,服务费及违约金2362.92元,合计51325.55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20年08月20日,2020年08月21日起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本金余额48372.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服务费及违约金按借款本金余额48372.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陈小旧、被告三符明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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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6 |
(2021)琼0108民初7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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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7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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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734号吴得二、唐够妃: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得二、唐够妃及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吴得二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646.67元,服务费962.48元,拖欠罚息448元,违约金1792元,合计23849.15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20年07月06日,2020年07月07日起的罚息按借款本金余额20000元为基数,合计按年利率3.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借款本金余额20000元为基数,合计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唐够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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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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