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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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灿煌、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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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吴灿煌向本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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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吴灿煌、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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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吴灿煌向本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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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清鹤、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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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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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媚山、何仲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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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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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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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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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卫彪、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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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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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卫彪、陈丽萍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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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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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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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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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培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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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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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培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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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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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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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91民初20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清鹤 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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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85 | 2019-06-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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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民初67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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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67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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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6730号漆贯凯、陈佳璇、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陈佳晓、郑少英、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漆贯凯、陈佳璇、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陈佳晓、郑少英、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673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漆贯凯、陈佳晓、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920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元);二、请求法院判令漆贯凯、陈佳晓、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合计2124656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计算过程:1.以992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0.8%的标准从2019年7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7日;2.以992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20年1月8日,即逾期付息之日起计算至漆贯凯、陈佳晓、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3.漆贯凯、陈佳晓实际已支付的利息应予扣除。);三、请求法院判令陈佳晓、郑少英、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漆贯凯、陈佳晓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1月19日14时30分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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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2 |
(2021)粤0304民初70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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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042号之一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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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7042号之一吴培莲、吴凌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2021)粤0304民初704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14.0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8207.04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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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3 |
(2021)粤0304民初70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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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042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培莲 吴凌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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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7042号吴凌锋、吴培莲: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十五天)、民事起诉状、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下午16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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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4 |
(2021)粤0304民初70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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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042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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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7042号吴凌锋、吴培莲: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十五天)、民事起诉状、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下午16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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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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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54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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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547号 | - |
原告-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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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547号彭嘉龙、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彭武豪、罗益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960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5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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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6 |
(2021)粤0391执55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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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551号 | - |
原告-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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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551号彭武豪、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罗益妹、彭嘉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96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5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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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7 |
(2021)粤0391执54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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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549号 | - |
原告-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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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549号罗益妹、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彭武豪、彭嘉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96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5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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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8 |
(2020)粤0391执22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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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22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港海岸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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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2235号许媚山、何仲远、深圳港海岸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9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22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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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9 |
(2020)粤03民终1210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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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1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刘卫彪 陈丽萍 涂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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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2104号刘卫彪、陈丽萍: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卫彪、陈丽萍、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2104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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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10 |
(2020)粤03民终1210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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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1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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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2104号刘卫彪、陈丽萍: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卫彪、陈丽萍、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2104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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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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