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卫职罚简〔2020〕004号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
在2020年6月16日执法检查中,发现海宁海宁市超亚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详见浙江省(海宁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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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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