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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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自然资规罚(吴)(2020)7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自然资规罚(吴)〔2020〕7号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湖东路457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曹建强身份证号:330502********0210我局于2020年3月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于2019年9月起擅自占用吴兴区八里店镇乌山村、计家湾村的集体土地13149平方米(其中耕地6416平方米、园地483平方米、交通用地3299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22平方米、建设用地1714平方米、未利用地15平方米)建造经三路南段,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1568.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50.5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勘查笔录。3、照片及其他证据。我局已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并未提出要求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把非法占用的1314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八里店镇乌山村、计家湾村村民委员会;2、对不符合规划的10613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贰佰陆拾圆整(¥212260元),对符合规划的2536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陆拾圆整(¥25630.00元),两项处罚共计人民币贰拾叁万柒仟陆佰贰拾圆整(¥23762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地点:中国工商银行八里店支行(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开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帐号:1205260511200530040。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费旭伟电话:2538177地址:八里店镇国土所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2020年5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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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详情 |
2 | 湖自然资规罚(吴)〔2019〕22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自然资规罚(吴)〔2019〕22号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湖东路457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曹建强身份证号:330502********0210我局于2019年4月1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于2018年10月起擅自占用吴兴区八里店前村村的集体土地2467平方米(其中耕地2061平方米、园地302平方米、建设用地104平方米)建造文体中心配套工程和东面路口,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1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57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勘查笔录。3、照片及其他证据。我局已于2019年5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并未提出要求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把非法占用的246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八里店前村村村民委员会;2、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肆仟陆佰柒拾圆整(¥2467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地点:中国工商银行八里店支行(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开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帐号:1205260511200530040。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费旭伟电话:2538177地址:八里店镇国土所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2019年5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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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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